华盛绿色工业基金会 项目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各类项目的设立与运作,合理设计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项目实施效果和财产使用效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评估指标和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基金会项目管理部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 基金会应当及时制定年度各类项目计划,并报请理事会审议。
第四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创新性、可持续性、社会效益、影响力等因素。
(一)项目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业务范围;
(二)项目应力争具备创新性,既要关注绿色制造技术创新应用领域,又要提供新的社会服务;
(三)项目应力争具备一定的可持续性或具备可持续发展潜力,努力保障持续性的资金投入和受助方的持续性发展;
(四)项目社会效益显著,受益人群广、覆盖面大;
(五)项目应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具有形成一定知名度和品牌的潜质;
(六)项目需紧扣绿色工业核心,优先支持工业节能降碳、污染治理、循环经济、绿色技术研发推广、绿色供应链推广、工业生态修复等领域,符合国家绿色工业相关产业政策和标准。
第六条 基金会建立公平公开的项目选择机制,确保项目立项和选择执行方的合理性。
确定公益资助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七条 外部申请项目的立项,申请方应提交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项目内容、项目目标、预期效果、项目预算等。
项目评审应当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或必要的实地调研,涉及专业领域的,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协助;评审组中专业领域专家占比不低于50%,重点论证技术可行性、环保合规性。
第八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其限定性捐赠协议中已明确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合理制定项目方案,并征得捐赠方同意。
第九条 基金会自设项目,应紧紧围绕基金会宗旨,注重自身特点和特长,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升项目效益。
第十条 特殊项目的立项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应当与品牌建设有机结合,加强顶层设计,所有项目都应当符合项目体系建设规划和品牌发展战略。
第十二条 积极实行项目品牌诚信公开承诺制度,推进品牌服务标准化,促进品牌服务常态化。组织开展擦亮项目品牌和优秀品牌创建活动,不断提升品牌质量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三条 立项评审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启动,评审结果需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方,说明通过或驳回理由。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及联络项目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定期反馈执行和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中,项目管理部要监督项目运行情况,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管理部要向理事会反馈项目实施效果。重大项目要向理事会提交客观详尽的总结报告,理事会要进行检查验收,组织绩效评估。
第十七条 立卷归档。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包括从项目的申请到项目结束的所有资料,并交由综合部统一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设置2次阶段性核查(中期、近末期),核查结果作为经费拨付和后续合作的依据,核查报告归档留存。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前需开展合规风险评估,重点排查政策合规、技术应用安全、资金使用合规等风险,制定风险应对预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会重大公益项目计划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事先报备。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开展以下重大公益项目活动的,应当接受专项审计,在活动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大公益项目:
1. 当年该项目的预算占基金会上一年度总支出10%及以上;
2. 单项资金额度达到100万元及以上。
3. 项目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
(二)因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的募捐活动;
(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信息公开机制,除专项审计结果外,需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公益项目的进展、资金使用情况、环境效益数据(如减排量、节能率等)。
第二十三条 对项目技术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归属作出明确约定,避免权属纠纷;涉及对外合作的项目,需在合作协议中明确责任划分。
第五章 激励与约束
第二十四条 对实施效果突出、获得行业认可或产生重大效益的项目团队及合作方,给予表彰或后续项目优先合作资格。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违规使用资金、未达核验标准、虚假申报等情况,须终止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经费,列入合作黑名单;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