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绿色工业基金会 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盛绿色工业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履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义务,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活动参与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绿色工业领域公益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完整、及时、准确的基本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基金会综合部设信息管理人员专职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履行公开信息的归集、审核、发布、管理、归档等具体职责,对信息公开全流程合规性负责。
第四条 基金会公开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募捐信息、项目信息、资产信息、制度信息、关联交易信息、慈善信托信息、年度信息及其他应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采用“双渠道公示”模式:所有应公开信息须优先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发布,同时可同步至基金会官网、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自有渠道;基本信息、年度报告等核心文件需在基金会住所留存纸质文本,方便公众查阅、复制,公开内容应简洁易懂,避免专业术语堆砌。
第二章 基本信息公开
第六条 基金会以下基本信息应予以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理事会、秘书处、监事成员信息;
(三)基金会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七条 基金会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公开;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自变更后30日内予以公开。
第三章 募捐信息公开
第八条 基金会开展线下募捐活动时,应与具备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基金会及合作组织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基金会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及编号、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合作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第九条 基金会开展线上(互联网)募捐活动时,应与具备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及具备互联网筹款资格的平台合作开展。基金会及合作单位应将募捐方案依法备案,取得备案后三个工作日内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互联网募捐平台上发布募捐方案,同时在基金会的官网、官微、客户端等媒体上公布;合作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第十条 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时,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时,基金会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开以下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二)项所规定的信息;应急募捐活动期间,每5日公开一次款物接收情况。
第四章 项目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基金会拟开展的项目自批准立项后三日内公开项目名称和内容(概要)。
第十三条 基金会项目结束后30日内公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受益人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基金会为某项目公开募捐的,在公开项目信息的同时,需附上公开募捐的活动名称、活动方案、募捐结果等。
第十五条 基金会在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公开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同时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相关信息单独公开:专项基金的设立背景、资金来源、资助标准、使用进度需专项公示,每季度向捐赠方及监管部门报送收支明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五章 资产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基金会发生章程或者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应自上述信息形成后30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基金会公开资产变动信息时,应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和金额。
第六章 关联交易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基金会发生下列关联交易产生的信息应予以公开: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二十条 基金会关联交易产生的信息,自关联交易发生后30日内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公开关联交易信息应包括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和金额。
第七章 慈善信托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开展慈善信托的,应当按照《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相关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公开项目信息时需同步公开慈善信托的名称。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时,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公开。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章 年度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若有公开募捐资格须经审计),应在每年5月
31日前公开(需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年度信息公开内容应包含:年度公益活动开展情况、资金募集及使用情况、重要关联方交易情况、专项基金运行情况、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核心内容。
第九章 其他信息公开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自生效后30日内予以公开。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上述信息由基金会综合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开。
第三十条 基金会招募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在发布招募公告的同时公示与志愿服务活动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三十一条 涉及跨境合作的项目,需公开跨境数据传输合规情况: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业务数据的,已按规定完成安全评估并留存记录;涉及境外捐赠人的,已遵守相关地区数据保护要求。
第十章 信息的归集、发布、管理与归档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项目信息、募捐信息、资产信息、关联交易信息、慈善信托信息等有直接负责人的,直接负责人自信息形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信息管理人员归档收集;无直接负责人的需公开信息,由信息管理人员负责采集。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信息归档收集前的采集、整理、编辑由信息直接负责人按照基金会统一要求完成;信息管理人员对归档收集后的信息进行复核、编辑。
第三十四条 信息直接负责人对归档收集前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信息管理人员对归档收集后拟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信息管理人员自信息归档收集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提请基金会秘书长审批;秘书长批准后,信息管理人员应在收到批准批示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布。
第三十六条 信息管理人员负责信息的更正、更新、撤换等管理工作:发现公开信息有误的,需24小时内在所有发布渠道发布更正说明;需更新的信息应在变更后30日内完成更新。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建立信息公开档案,由信息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档案的借阅、复制、销毁等按照基金会档案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一章 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信息公开不及时、虚假披露、隐瞒应公开信息、数据泄露等情形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包括信息直接负责人、信息管理人员、审批人等)的责任,具体追责机制按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 因信息公开违规引发投诉、举报或监管处罚的,由综合部牵头整改,相关责任人需配合调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华盛绿色工业基金会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